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6、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
【办理地点】
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时间】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956149。
【办理流程】
凭借需要材料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递交申请,如所需申请材料齐全,即可立即受理。经审批、核对无误后上报省厅。
【收费标准】
通行证每证100元;多次签注100元;签注、加注每项次20元。
【收费依据】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出入境业务行政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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