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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发布日期:2015.07.20 来源:市住建局

【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设定依据】

  住建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办理材料】

  1.业主房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书;

  3.交存维修资金的票据。

【办理地点】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458—6115575

【办理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首期维修资金划拨至维修单位;工程完工合格后结算工程款。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划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拨付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无需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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