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发布日期:2015.07.20 来源:市住建局
【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设定依据】
住建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商品住宅的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办理材料】
1.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2.市产权处出具的测绘单。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维修资金窗口
【联系电话】
0458—3776219
【办理程序】
业主持办理材料到维修资金窗口交存维修资金,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维修资金票据。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2003年以前建设的旧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交(住宅与非住宅);2003年以后新建商品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交(住宅与非住宅)。
【表格下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无需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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