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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2 来源:市卫计委

【事项名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办理条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三方委托,患医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司法部门委托。

【办理材料】

  1、委托单位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

  2、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登记单;

  3、患医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办理地点】

  伊春市卫生计生委医学会

【联系电话】

  0458--3907552

【办理程序】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交纳鉴定费2200元。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6、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专家提问并检查患者、退庭。

  7、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8、若不服鉴定报告,接到报告后15日内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办理时限】

  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收费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需由本人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直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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