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2 来源:市卫计委
【事项名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办理条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三方委托,患医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司法部门委托。
【办理材料】
1、委托单位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
2、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登记单;
3、患医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办理地点】
伊春市卫生计生委医学会
【联系电话】
0458--3907552
【办理程序】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交纳鉴定费2200元。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6、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专家提问并检查患者、退庭。
7、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8、若不服鉴定报告,接到报告后15日内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办理时限】
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收费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需由本人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直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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