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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0 来源:市卫计委

【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办理

【设定依据】

  国务院  《护士条例》

【办理条件】

  取得国家级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依据: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九条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

  (二)护士注册申请名单(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在表上的“注册机关意见”中“注册机关盖章”处,由本辖区卫生局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临床实习手册)原件和复印件1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持有外省毕业证书者,需提交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省教育厅的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六)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八)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交,并加盖公章)。

  (十一)授权委托书

【办理地点】

  行政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58-3776210

【办理程序】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且拟执业的单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厅直医疗单位的,向拟执业地省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拟执业的单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厅直医疗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拟执业地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卫生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附件1_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doc
    附件2_护士聘用证明.doc
    附件3_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doc
    附件4_护士注册申请名单.doc
    附件5_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6_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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