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办理
【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办理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办理地点】
行政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58-3776210
【办理程序】
一、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卫生行政对受理的申请,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予以注册的,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对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30日
减少审查时限:15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附件1_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附件2_医师聘用证明.doc
附件3_申请单位承诺书.doc
附件4_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5_医师执业注册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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