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
【办理条件】
1、有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办理材料】
1 申请书(需原件)
2 单位章程(需原件)
3 设备清单、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需原件)
4 提交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需原件)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原件)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大厅文广新局窗口
【联系电话】
0458-3776209
【办理程序】
1、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3、承办人初审,组织现场核查;
4、拟制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5、分管领导审核合格后报主管领导签批,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6、主管领导签批;
7、制证、核发。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表格下载】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办理无需填写表格
- 网站导航
- 国家部委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