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伊春 > 服务 > 个人办事 > 文化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市文广新局

【事项名称】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办理条件】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复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省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办理材料】

  1  申请书    

  2  单位章程  

  3  设备清单、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  

  4  提交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大厅文广新局窗口

【联系电话】
  0458-3776209

【办理程序】

  1、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3、承办人初审,组织现场核查;

  4、拟制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5、分管领导审核合格后报主管领导签批,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6、主管领导签批;

  7、制证、核发。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办理无需填写表格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