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办理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办理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
【申请条件】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八)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九)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两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办理材料】
除夫妻双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出示身份证、户口、结婚证书和第一个(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外,还应当出示下列佐证材料:
1、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符合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3、符合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4、符合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由所在市(行署)卫生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5、符合第(五)项规定的,应当出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符合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1982年四普身份);
7、符合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以及由县级以上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8、符合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结婚证书和离婚判决(协议)书;
9、符合第(九)项规定的,应当出示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不超过两年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时间】
一个月内,需要做病残儿鉴定的,审批时间按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各县(市)、区(局)卫生计生委电话 。
【办理流程】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的真实性,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夫妻只有一个女孩和边境地区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的相关信息核实后,可直接为其办理《计划生育证》,无需群众履行相关手续。
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准予生育的答复,并发给《计划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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