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办理
【事项名称】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办理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办理条件】
黑龙江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可以提出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联系电话】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电话。
【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及程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审议、公示后,将申请人《申报表》、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于2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
三、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核实,将情况属实的申请人相关材料于3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批复到乡镇(居委会)。
乡镇(居委会)将审批通过的名单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3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同时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同级财政部门。
【办理时限】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 网站导航
- 国家部委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