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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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申请书、病残儿诊断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未怀孕证明、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区级公示)、三人照片等。
伊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0458—3907526
病残儿父母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县(市、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上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
一般情况下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200元/次(不含辅助检查费),黑价联字[200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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