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省司法行政部门 |
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延续) |
流程图 |
|
事项依据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公布)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 |
定期检验 |
无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事时限 |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时期:16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办理条件 |
(一)已取得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二)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 因故延缓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待延缓情形消除后,登记机构可以为换发证书; (四)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五条。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组织专家对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 四、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业务咨询电话 |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
0451-82296126
0451-82297117转81410
伊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458-3877179 |
业务咨询
邮箱 |
185411889@qq.com |
序号 |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
规范格式文本 |
1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申请表.doc |
2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 |
|
3 |
母体(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未被开除公职证明扫描件(所在工作单位)、无违法违纪证明扫描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doc |
4 |
拟申请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未被开除公职证明扫描件(所在工作单位)、无违法违纪证明扫描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母体(依托)单位加盖公章的聘书扫描件、拟申请三大类鉴定机构的负责人还需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doc |
5 |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扫描件,租赁房产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及承租房产房产证扫描件(需进行现场审查); |
|
6 |
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例如:申报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机构需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7 |
年内取得的资金审验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
|
8 |
提供符合《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法部司法通[2011]323号文件)要求的必备仪器设备目录(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
鉴定仪器设备目录.doc |
9 |
检测实验室相关材料(认证认可相关证书); |
司法鉴定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doc |
10 |
司法鉴定工作制度目录(案件受理程序、投诉接待处理制度等,需进行现场审查); |
|
11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行业执业资格证;暂没取得执业证的,需要提供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等。具体要求参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申请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doc |
12 |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件; |
|
13 |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扫描件;(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
|
14 |
应提交其他材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