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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21 来源: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

法律援助中心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

事项依据

一、《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本办法自200231日起施行
二、《
法律援助条例本条例自20039l日起施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查时期:7个工作日

审批类型

非行政审批

收费标准

时限说明

受理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到审查通过的时限,具体指派到哪个法律部门实施援助的后续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审查期限内。

条件

范围

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本市的中国公民,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法律帮助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残疾人;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农村“五保户”;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六)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二、下列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七)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符合其他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依据:《黑龙江法律援助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程序及材料

1、法律援助咨询(申请人向接待人员陈述案件基本情况);
2
、填写法律援助登记卡(向所辖市、县区法律援助心提出援助申请);
3
、申请人递交有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领取最低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其它材料。
4
、主任审批
1)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援助通知书;
2)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
、符合条件作出予以援助通知书;
6
、到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注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委托协议。

 

伊春市法律援助机构名录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咨询电话

伊春市法律援助中心

伊春区透笼大街10号(伊春市司法局一楼东侧

0458-3978148

(12348)

嘉荫县法律援助中心

嘉荫县朝阳镇友谊街与育新路交汇处司法业务大楼一楼

0458-2626148

乌伊岭法律援助中心

乌伊岭政府楼

0458-3522148

汤旺河法律援助中心

汤旺河区人民政府2

0458-3530148

新青区法律援助中心

新青区医院对面

0458-3560148

红星区法律援助中心

红星区东升社区1

0458-3820148

五营区法律援助中心

五营区红升大街1号楼

0458-3810148

上甘岭法律援助中心

上甘岭大街120号,政府大楼对面

0458-3830148

友好区法律援助中心

友好区原二中院内

0458-3690148

翠峦区法律援助中心

翠峦区政府5

0458-3987148

乌马河法律援助中心

乌马河区红旗街政府1

0458-3650148

伊春区法律援助中心

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楼612

0458-6112348

美溪区法律援助中心

美溪区鹤伊路21号(美溪区人民法院五楼)

0458-3630148

西林区法律援助中心

西林区人民政府1

0458-3710148

金山屯法律援助中心

金瑞小区厢房36号楼

0458-3730148

南岔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岔区联合街96号,区政府大楼东侧

0458-3476148

带岭区法律援助中心

带岭区机关2号楼

0458-8921148

铁力市法律援助中心

哈伊公路零公里,农业局南侧,司法局业务大楼一楼

0458-228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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