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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新设)

发布日期:2015.07.21 来源: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

省司法行政部门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新设)

流程图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日公布)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定期检验及依据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办事时限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时限:16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办理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五、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依据:《公证法》(2005828日公布)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逐级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三、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四、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依据:《公证法》(2005828日公布)第九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业务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

0451-82297137

0451-8229711781209

伊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458-3877176

业务咨询

邮箱

473469718@qq.com

序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规范格式文本

1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

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

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

拟任公证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6

开办资金证明

 

7

办公场所证明

 

8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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