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证服务 |
实施主体 |
市(区、县)公证处 |
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公证程序规则》(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收费依据 |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法定
办理时限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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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特别说明:上述法定时限为法定最长办理时限,一般简单的公证(例如:委托、声明公证等)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复杂的公证(例如:保全证据、继承权公证)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如遇特殊情况(例如:批量证等公证案件集中受理时期)会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
办理条件 |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3、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4、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5、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6、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7、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8、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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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特别说明:因为公证事项种类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需提交的材料也不同,具体办理材料需咨询公证机构。 |
伊春市各公证机构名录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咨询电话 |
伊春市伊春公证处 |
0458-3978582 0458-3978583
传真:0458-3978582 |
伊春市伊春区透笼山大街10号(伊春区市一中西100米) |
伊春市嘉荫县公证处 |
0458-2622968
传真0458-2629758 |
嘉荫县朝阳镇恐龙大道 |
伊春市新青公证处 |
0458-3569968
传真0458-3569968 |
伊春市新青区云帆路 |
伊春市五营公证处 |
0458-3819111 |
伊春市五营区五营公证处 |
伊春市友好公证处 |
0458-3298613
传真0458-3298612 |
伊春市友好区原二中院内 |
伊春市翠峦公证处 |
0458-3987159
传真0458-3987306 |
伊春市翠峦区政府综合办公楼D区 |
伊春市乌马河公证处 |
0458-3658868
传真0458-3658868 |
伊春市乌马河区红旗街 |
伊春市金山屯公证处 |
0458-3738850
传真0458-3738850 |
伊春市金山屯区金瑞小区厢房36号楼 |
伊春市南岔公证处 |
0458-3413777 |
伊春市南岔区南岔公证处 |
伊春市西林公证处 |
0458-3722189
传真0458-3722189 |
伊春市西林区河东社区医院东侧 |
伊春市铁力市公证处 |
0458-2880521
传真0458-2283087 |
伊春市铁力市哈伊公路一公里处 |
常用表格下载 |
点击下载:1、 亲属关系证明.doc 2、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表.doc 3、 出生证明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