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一、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审批 |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合伙协议变更) |
流程图 |
|
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项目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事时限 |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时期:10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办理条件 |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2、变更条件同设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第二十四条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省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四)不准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第二十四条 |
业务咨询电话 |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451-82297137
0451-82297117转81209
伊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458-3877176 |
业务咨询
邮箱 |
473469718@qq.com |
序号 |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
规范格式文本 |
1 |
变更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申请 |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
2 |
市地受理通知书 |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doc |
3 |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doc |
4 |
合伙人同意变更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的会议纪要 |
|
5 |
市、地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书 |
市、地、系统初审意见书(律师所设立用).doc |
6 |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
|
7 |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