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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负责人变更)

发布日期:2015.07.17 来源: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

一、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负责人变更)

流程图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日修正)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

定期检验及依据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办事时限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批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办理条件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2
、变更条件同设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第二十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省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四)不准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第二十四条

业务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451-82297137

0451-8229711781209

伊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458-3877176

业务咨询

邮箱

473469718@qq.com

序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规范格式文本

1

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2

市地受理通知书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doc 

3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doc

4

合伙人同意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纪要

 

5

市、地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书

市、地、系统初审意见书(律师所设立用).doc

6

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资料(律师从业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

7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8

需提交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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