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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7.14 来源: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

一、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流程图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226日修正)

定期检验及依据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办事时限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批时期: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办理条件

一、设立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5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226日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6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226日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7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二)设立分所条件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二、变更、终止
(一)变更的条件
1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2
、变更条件同设立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予以注销:
1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
、自行决定解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226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初审;
(四)省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不准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省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四)不准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
(三)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226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业务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451-82297013 0451-8229711780703

伊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458-3877176

业务咨询

邮箱

Hljlgc001@126.com

序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规范格式文本

1

行政许可申请书(所有设立人签名)

文书2(许可申请).doc 

2

市地受理通知书

文书1(市地受理申请书).doc

3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文书3(材料清单).doc

4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文书4(设立申请表).doc

5

设立人承诺书(设立人签名)

文书5(发起人承诺书).doc

6

市、行署、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书

市、地、系统初审意见书(律师所设立用).doc

7

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通知书

8

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章程

9

律师资料(包括:简历、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转所证明的原件)

文书7(转所登记表).doc

10

由市、行署、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11

提供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和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结清财务、业务、卷宗交接完毕证明

12

聘用律师情况(同设立人资料)

13

聘用会计情况(包括:会计证书、会计简历、聘用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14

住所证明(包括:租用合同、房产产权证明)

15

资产证明原件(会计师事务验资报告)

16

需提交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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