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名称】: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二章第六条;
(3)《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黑劳社发[2004]68号)第八条;
(4)《关于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据实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14]5号第一条第一款;
(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9号)。
【办理条件】:
用于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漏保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有聘用编制外人员的我省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业务。
“四证合一”业务受理的范围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办理材料:
提供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外人员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相关证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填报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一)。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局)社保局
【联系电话】:
0458-3386005
【办理程序】:
一、“四证合一”新参保企业业务经办流程。
(1)企业申报:符合我省“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新成立企业,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四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及登记事项。工商登记窗口对提交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2)信息传送:工商登记窗口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登记窗口先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意见,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上传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发送质监登记窗口、国税、地税登记窗口、社保登记窗口。质监、国税、地税依次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及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发送给社保登记窗口。
(3)社保登记信息核对:社保业务系统每日定期对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发送的信息进行接收和采集。自动完成企业参保登记信息项的录入,并形成待业务确认的参保登记信息,提示业务经办人员完成审核确认。业务经办人员核对系统采集的参保登记信息项是否齐全,企业参保归属地是否准确。
(4)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业务经办人员对符合办理参保登记条件的参保企业,在系统中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最后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并通过信用平台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发送工商登记窗口。(对不需要办理社保登记的,或参保业务归属地划分错误的,由社保登记窗口及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工商登记窗口)。
(5)发放证照:工商登记窗口通过信息平台收到质监、国税、地税、社保登记窗口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后,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营业执照。
二、非“四证合一”参保企业业务经办流程。
(1)受理:业务人员核实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认定其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核对填报表格的内容,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参保单位相关信息,同时将该业务全部资料做影像化处理,形成影像资料,网上一并提交审核环节审核。
(2)审核:业务审核人员依据上传的影像资料对业务受理人员提交的参保登记业务及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完成业务的审核及系统操作;对“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因住所变更涉及迁入地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发送平台。
(3)发证:业务人员为已办理参保登记业务的参保单位打印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告知企业到工商部门换发加载新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营业执照。告知企业及时办理用工人员的参保登记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调转业务。
(4)申报材料归档影像资料完善及备份:将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做影像化处理并入该业务影像档案库,业务完结将该类业务按系统业务日志整理归档及对影像数据备份。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一至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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