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个体户缴费
发布日期:2015.07.31 来源:市社保局
【事项名称】:
养老个体户缴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办理条件】:
以个体身份新参保、或按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应当直接办理个体缴费信息设置。以后按月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材料】:
提供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填报材料:
(1)《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附表七);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局)社保局
【联系电话】:
0458-3386005
【办理程序】:
(1)缴费信息设定:首次个体参保缴费人员应先选定本年度缴费档次,银行开立的缴费银行账号,登记参保人员最新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后年度如本人提出变更缴费档次,经办机构可按本人申请重新选定缴费档次,未提出申请的默认上年设定的缴费档次。
(2)缴费单打印:首次缴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打印《个人补收通知单》,告知参保人员到相关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办理缴费业务。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 网站导航
- 国家部委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