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办理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3〕13号)
《伊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实施细则》(伊民发[2013]103号)
【办理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向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 书面申请书;
2、 申请家庭的户口、身份证;
3、 申请救助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病历、诊断、残疾证等);
4、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车辆、房屋产权证明等
5、申请救助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58-8995995
【办理程序】
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网上公告→发证→办结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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