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市人社局
【事项名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设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办法》(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申请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办理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
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伊春区迎宾路5号)
【办理时间】:没周一至周五8时至11时30分;14时至17时。
【联系电话】:0458-3603077.
【办理流程】:见附件
【表格下载】: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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