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市人社局
【事项名称】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
【设定依据】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73号)。
【办理条件】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处负责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办理材料】
一、参保人员退休申请
二、本人原始档案
三、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
四、需要提供户口、身份证原件、户籍证明及相关工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
0458-3602886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当年本人申报,申报符合条件退休人员,当年审批退休。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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