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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市人社局

【事项名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2000〕6号)。

【办理条件】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从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立即改变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办理材料】

  一、参保人员退休申请

  二、本人原始档案

  三、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

  四、需要提供户口、身份证原件、户籍证明及相关工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
  
0458-3602886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当年本人申报,申报符合条件退休人员,当年审批退休。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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