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审批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审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2.《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
3. 黑龙江省侨办 公安厅 外办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理条件】
华侨申请回国来本省定居,拟定居地为本省户籍注销地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已在国内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含3 个月),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为准;
(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三)符合拟定居地户籍管理规定。
(1)拟定居地黑龙江省,其原户籍注销地为外省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规定,且持有原户籍注销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以引进人才和资金引进申请定居的华侨,除符合本条(一)至(三)规定外,还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确认,拟定居地即可选择华侨现居所所在地,也可按华侨本人意愿选择定居地;
(3)在国外出生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拟定居地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办理材料】
(一)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4份,申请人蓝底正面二寸免冠近照8张;
(二)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在国外的留居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见证人由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现场见证;
(四)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已在国内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暂居住证明;
(五)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出入境记录;
(六)提交出境前被注销的本省所辖派出所户籍档案底册的复印件,加盖现户籍地派出所公章的证明材料。华侨在国外出生,应当提交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出生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
(七)拟定居地本人或者投靠亲属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本人原为农业户口,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并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宅基地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或者亲属提供拟定居地生活来源证明(银行1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存款、退休费、养老金等);
(九)华侨回国定居应本人申请,未成年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亲属关系公证书;
(十)审批部门确认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需校验正本及核对复印件;如系外文还需有资质部门(包括使领馆)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原件和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所需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办理地点】
日博365娱乐城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科
【联系电话】
0458-3878912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填写《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核审批表》一式4份,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征询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人户口是否注销、是否符合落户条件;根据情况征询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出入境记录和出入境证件签发等信息;
(三)公安部门收到征询材料函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在《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核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回复审批部门;
(四)审批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回复的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填写《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核审批表》。批准华侨回本省定居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内;
华侨回国来本省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2)拟定居地公安户籍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合落户条件和出入境管理规定的;
(3)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
【办理时限】
1、不予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3、法定审查时限;无
4、减少审查时限;无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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