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份(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3份(营业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7)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不报送相应申报表。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7)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户可由市场主办方代为征收税款。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表格下载】暂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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