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审批》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7 来源: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
《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审批》办理
【设定依据】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政府令第 1 号2014年5月29日施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办理条件】
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
0458--3776324
【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社会福利科角实地踏查→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首席代表A角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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