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林区内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地方林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林业区域内此项行政许可)
国有重点林区内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地方林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林业区域内此项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苗木)的种子(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和种子(苗木)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
(三)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苗木)品种、检验种子(苗木)质量、掌握种子(苗木)贮藏和运输的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及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子(苗木)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苗木)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苗木)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五)资金证明材料;
(六)可信的担保人或单位证明材料
(七)县区(林业局)级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申请文件
【办理地点】
伊春区望塔路森林街种子公司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603392
【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人员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营林局(市林业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依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地核查。
(二)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核查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主要林木良种(苗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签发)。
(三)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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