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林区内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地方林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林业区域内
【事项名称】
国有重点林区内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地方林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林业区域内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苗木)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或育苗用地);
(三)具有与种子(苗木)生产相适应的资源、资金、生产、采集、加工、检验、仓贮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熟悉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加工等技术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申报表;
(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种子(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价绍;
(四)林木种子(苗木)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五)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出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六)生产林木良种(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要提供省市级良种审定(认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复印件;
(七)县区(林业局)级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申请文件
【办理地点】
伊春区望塔路森林街种子公司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603392
【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营林局(市林业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依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地核查。
(二)承办人B(站长或科长)核查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主要林木良种(苗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签发)。
(三)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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