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林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审批(地方林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林业区域内此项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国有重点林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审批(地方林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林业区域内此项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不得带有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真实填写森林植物报检单,经现场核对报检单填写内容与调运的应检物相符;
(三)调运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检疫申请;
【办理材料】
(一)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申请书》;
(二)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
(三)出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
(四)购货发票或合同;
(五)《产地检疫合格证》;
(六)调入省森检机构提出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办理地点】
伊春市新兴中大街183号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78730
【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伊春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站长)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不需现场检疫的,当场签发调运检疫证书。需现场检疫的,三日内派出检疫员现场检疫,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发调运检疫证书;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办人B(站长)开据除害处理通知单,除害处理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据调运检疫证书。
(二)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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