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林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审批(地方林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林业区域内此项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国有重点林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审批(地方林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林业区域内此项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11条(省人大97年10月1日颁布)
【申请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经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资质;
(二)种苗繁育基地周围的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种苗繁育基地提出检疫申请;
(四)不带有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办理材料】
(一)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执照或个人身份身份证明)
(二)产地森林病虫害发生资料;
(三)产地检疫申请;
【办理地点】
伊春市新兴中大街183号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78730
【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伊春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站长)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依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地初检,并将经检验检疫有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结果材料带回。
(二)承办人B(站长)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据《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办人B(站长)开据除害处理通知单,除害处理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据《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表格下载】 产地检疫申请书.doc 产地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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