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5.08.10 来源: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请条件】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2、机动车灭失的;
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5、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6、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6、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资源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1工作日完结。
【联系电话】
0458-3644345。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受理;
3、核发《机动车注销证明》;
4、复核归档。
【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收费依据】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机动车注销登记无需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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