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5.08.10 来源: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机动车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资源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1工作日完结。
【联系电话】
0458-3644345。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
2、现场查验机动车;
3、查验录入;
4、审核申请受理;
5、缴费办证;
6、复核归档。
【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收费依据】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机动车转移登记无需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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