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1、本市辖区内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实施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培训的;
2、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团体、民间组织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3、经工商局注册的民营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4、举办职业培训学校所设职业工种有相关规定须由市人社局审批的;
5、由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学校增设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
(二)、所需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职业培训教学经验。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学校应具有不少于同时培训200人的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平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办学场所,如遇办学规模扩大确需变更办学场所的,需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机构审核新校址,达到标准后方可变更办学场所。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安全规程。
7、招收住宿学生,必须有满足条件的宿舍和食堂,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条件。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满足所开办职业(工种)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并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定。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1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0、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11、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2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12、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培训的每个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13、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职业标准中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办学单位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14、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和防火制度。
1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学校成立后,学校资金不得拆借、抽逃或用于非办学支出。
16、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要求。
【办理材料】
1、学校名称使用核准书
2、申办报告。
3、举办者相关材料
4、学校章程。
5、资产类证明文件
6、组织机构、人员类文件
7、办学场地证明文件。
8、职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
9、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
10、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1、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12、《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有关证照、证书、教材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共承办人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以A4纸胶装成册,申办报告单行本一份及电子文档。相关表格及示范文本可在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hlyc.lss.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
【办理地点】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春市伊春区迎宾路5号)
【办理时间】
1、 受理时限:5日
2、 不予受理时限:当场或 5个工作日。
3、 审核时限:申请正式设立:90日。
【联系电话】
0458—3604227
【办理流程】
1、审核申报材料及各种证照、证书、证件原件。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以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2、 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评估。
3、 拟定核查评估意见。
4、 组织召开科务会研究。
5、主管局长审核,面向社会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局务会审定、局长签发。
【表格下载】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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