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
【事项名称】: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省级人
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中第12项。
【申请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
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三)持有有效
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
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
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二份;2、用人单位拟
聘用台港澳人员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外省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
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
照或注册证(复印件);5、用人单位与拟聘用的台港澳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
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6、台
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7、台港澳人员任职的资格证明;8、大学
毕业证(复印件,中文译件盖公章);9、《港台居民往大陆通行
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
印件); 10、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11、近期两寸证件照片三张;12、独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一份,
合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合同各一份。
【办理地点】:网上办理(www.xzsp.yc.gov.cm)
【办理时间】:随时受理
【联系电话】:0458-3604233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
2、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审批。
3、审核合格发放《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表格下载】: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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