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受理、审批、签发
发布日期:2015.07.18 来源: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受理、审批、签发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证件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证件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注意事项:⑴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材料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⑵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时间】
5工作日完结。
【联系电话】
0458-3956149。
【办理流程】
凭借需要材料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递交申请,材料齐全当即办理。
【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100元,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项20元。
【收费依据】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出入境业务行政性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网站导航
- 国家部委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