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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受理、审批、签发

发布日期:2015.07.18 来源: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受理、审批、签发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证件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证件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注意事项:⑴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材料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⑵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时间】

5工作日完结。

【联系电话】

0458-3956149

【办理流程】

凭借需要材料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递交申请,材料齐全当即办理。

【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100元,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项20元。

【收费依据】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出入境业务行政性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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