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因私赴香港、澳门定居审批
【事项名称】
居民因私赴香港、澳门定居审批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 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注意事项:“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办理条件第⑴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办理条件第⑵、⑶、⑷、⑸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⑵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⑶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属于办理条件第⑹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6、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7、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⑴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⑵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⑶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⑷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⑸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办理地点】
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时间】
6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956149。
【办理流程】
凭借需要材料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递交申请,如所需申请材料齐全,即可立即受理。经审批、核对无误后上报省厅。
【收费标准】
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福建、江苏、上海)每证250元;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发(福建、江苏、上海)每证500元;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100元;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项2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项100元;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项200元;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项300元。
【收费依据】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出入境业务行政性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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