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报烈士的评定材料的审核转报》办理
【事项名称】
《对申报烈士的评定材料的审核转报》办理
【设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办理条件】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办理材料】
1、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2、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3、当事人证明材料 ;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6、县(市)区、市地两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各3份。
【办理地点】
伊春市民政局优抚科(伊春区为民街8号)
【联系电话】
0458-3775656
【办理程序】
对牺牲人员申报革命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合格后,请示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复查,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起草评烈请示,由市民政局将申报材料转报省民政厅优抚处。省民政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批准条件的,填写《革命烈士审批表》,报请省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查后评定,并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无需填写表格
- 网站导航
- 国家部委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