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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整残疾等级认定材料的审核转报》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 

《对调整残疾等级认定材料的审核转报》办理

【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办理条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经核实确系伤口复发,残情加重的,同意申报调整伤残等级的,可向其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报告,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查。

【办理材料】

1、申请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写明残请发展变化情况);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伤残证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4、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残情变化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和病历或司法鉴定、劳动医疗鉴定;

5、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6、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

7、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评定残疾等级公示反馈意见(正式文)。

【办理地点】

伊春市民政局优抚科(伊春区为民街8号)

【联系电话】

0458-3775656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确系伤口复发,残情加重的,同意申报调整伤残等级的,可将书面申请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填写《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市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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