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定残疾等级认定材料的审核转报》办理
【事项名称】
《对评定残疾等级认定材料的审核转报》办理
【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办理条件】
对各区上报的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评定残疾等级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转报省民政厅审批。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写明负伤时间、地点、原因)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3、申请人执行公务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正式文)
5、申请人提供的原始病历和原始医疗诊断
6、3人以上现场见证人证明材料(标明见证人身份)
7、申请人出具劳动医务或司法鉴定书
8、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车辆保险相关材料
9、警察抓扑罪犯负伤致残需要提供审讯罪犯笔录和拘留证、判决书
10、人民警察评残需提供本人警察授衔命令
11、公务员登记表和当地编委出具的本人行政编制证明
12、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13、本人所在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申请评定残疾等级请示(正式文件)
14、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15、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
16、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残情鉴定小组出具的残情鉴定
17、当地民政部门给省民政厅出具的评残请示、填写的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员卡片(一式二份)
18、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评定残疾等级公示反馈意见(正式文)
19、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警察需着制式服装)
【办理地点】
伊春市民政局优抚科(伊春区为民街8号)
【联系电话】
0458-3775656
【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收集完整的评残认定材料送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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