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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办理

【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07月29日修订的国务院、中央军委会令第413号);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办理条件】

1、服现役期间患有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中列举常见慢性病范围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3、《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个人近期彩色免冠2寸登记照5张;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原件审验后当场退回,仅留复印件);

4、退伍登记表和退伍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原件待审批后退回);

5、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材料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6、加盖有县(市)区民政局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7、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伊春市民政局优抚科(伊春区为民路8号)

【联系电话】

    0458-3775656

【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退役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区民政局审核。经区民政局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区民政局开具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区民政局。同时,由区民政局完整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两份)基本信息,签署申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于每年5月份前统一上报市民政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市民政局审批报备。市民政局在45个工作日内对医院检查结果、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和所属区民政局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通知区民政局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及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情况录入优抚系统,报省民政厅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医院检查结果、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和所属区民政局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通知区民政局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及享受相关待遇。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doc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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