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365娱乐城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省市两级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伊春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准则,进一步推进全市旅游系统行政管理职能建设,明确市、县(市、区)旅游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旅游及涉旅行业安全生产及市场监管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的旅游综合监管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协调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和市场环境治理联合检查,保障旅游安全,规范市场秩序。
二、组织机构
总召集人:林宏坤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王欣红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成 员:肖 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张 野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刘国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宗 元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代军 市水务局局长
李前凤 市商务局局长
林长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徐鹏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赵龙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继光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马保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继刚 市体育局局长
冯奎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传增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志铭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有辉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韩广田 市气象局局长
贾晓宇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各县(市)、区、局分管旅游工作领导作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或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发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旅发委副主任王巍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或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联络、沟通具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会议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由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部分成员单位或其他部门参加。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讨论提出,总召集人或由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确定。因工作需要,可由总召集人提出。
(三)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5月和9月择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可与其他重点工作会议合并召开,涉及旅游重大事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
四、职责分工
(一)市旅发委:坚持属地管理,依法指导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及市场环境治理督查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漂流等涉旅行业内容的督查检查;结合当前旅游行业监管发展的新趋势,指导推进旅游“1+3”(即: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旅游巡回法庭)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服务质量建设,依法受理旅游投诉,维护和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市委宣传部:联络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平台,扩大我市及特色旅游宣传影响力;组织重大旅游节事等活动新闻发布,负责突发性旅游焦点事件的信息审核和对外发布;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文明旅游志愿者服务活动和文明旅游志愿者服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文明旅游氛围。
(三)市政府法制办:对旅游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涉法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组织指导执法、监督和复议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认定;监督指导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四)市人社局:联系国家和省、市专业人员研究解决相关旅游重点、难点课题。推荐、联系和引进旅游商品开发等短缺技术人员。指导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技能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旅游企业规范签订劳务合同,保障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旅游劳务信访事件,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汽车公司审批及监督管理,旅游船舶及相关水运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相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交通沿线依法设置的景区(点)指示牌被遮挡等情况的处理。
(六)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旅游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及监督管理。
(七)市商务局: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商务洽谈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旅游商品、纪念品的开发及展销活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商品市场侵权、假冒等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市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先照后证”改革的有关要求,核发旅游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旅游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宣传、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扰乱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导旅游品牌维权,依法查处旅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指导旅游工商分局建设。
(九)市质监局: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旅游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旅游商品质量纠纷。
(十)市公安局:指导旅游警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等集散地点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及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规划。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旅游车辆安全检验,勘查处理旅游交通事故;监督检查和指导旅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灭火作战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各项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管护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十一)市文广新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文化遗产、设施等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我市特色旅游、民族等文化的传承普及;组织开展旅游文化艺术活动,编辑制作旅游文化广播电视节目专栏;监督管理旅游演出及娱乐场所相关项目,依法查处涉黄、涉赌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相关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十二)市卫计委:负责旅游景区、星级宾馆等服务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旅游行业建立和完善卫生安全应急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相关事故组织医疗救援。
(十三)市体育局:负责漂流、滑雪、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山地户外和拓展训练场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景区及旅游体育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特种旅游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旅游体育赛事等相关活动。
(十四)市安监局:依法监督旅游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工作;组织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五)市物价监管局: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旅游行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及行业指导价,旅游市场超低价团费,不明码标价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旅游景区、星级宾馆等服务行业餐饮设施设备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旅游行业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相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七)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加大对景区(点)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依照宗教政策法规加强对旅游行业涉及宗教事宜的协调和指导;规范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景区内私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和未经批准组织开展的非法宗教活动及非法宗教宣传活动。
(十八)市气象局:负责做好节假日旅游气象服务工作。完善重点节假日旅游气象服务联动机制,做好影响公众旅游出行的灾害性天气预警,并及时转发旅游部门发布的旅游出行提示。与旅游部门联合加强旅游景区气象监测能力建设,共同推进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工作。协调旅游部门在重点景区建立旅游气象观测站或电子显示屏,加强旅游景区天气监测。
(十九)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法〔2016〕61号),结合我市实际,指导旅游巡回法庭建设。针对不能调解解决、并依法起诉的相关旅游事件、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确保旅游纠纷的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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