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365娱乐城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日博365娱乐城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伊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政办函〔2015〕20号)、《日博365娱乐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救援工作: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科学施救。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使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5)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实现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领导机构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领导机构及职责
2.2.1指挥部成员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监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伊春海事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伊春火车站、林都机场、伊春供电公司、市通信传输局、伊春军分区、武警伊春市支队、美溪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
2.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定的相关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贯彻执行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实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通畅;负责防火、救火和社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确认现场遇难人员身份。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建筑工程事故抢险救灾和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伊春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监测,指导环境应急处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质监局: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检测和鉴定。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市旅发委:参与较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农委:参与较大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民政局: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残疾等级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市工信委:负责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援中民爆器材的调用;参与较大工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伊春火车站: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林都机场: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空中运输保障。
伊春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确保电力供应。
市通信传输局: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伊春军分区:经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调集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伊春市支队:经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调集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美溪矿山救护队:负责矿山救援装备和救援技术的支持、组织、救护,参加相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
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市政府及省安监局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伊春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传达省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6)负责与省、市、县(市、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各地应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行政区域或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当地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2.2.5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4.2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分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省各有关力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4.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必要时,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提请支援。
4.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3.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市)、区政府及林业局启动IV级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给予支援。
4.4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4.5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或其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4.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4.7指挥与协调
进入Ⅲ级或Ⅲ级以上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地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驻伊春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其总部报告,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8信息报告
4.8.1信息报告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报告。事发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特别紧急的可以口头方式报告,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名称、地点、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市台办或市外侨办,并协调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8.2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和救援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别由事发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各地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0信息发布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响应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5.2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数据与通信保障
市安监局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方式。
6.2应急支援和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4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2.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和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6.2.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6.2.10技术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作用,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宣传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安监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6.3.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3.3演练
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实施时间
- 网站导航
- 国家部委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