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春市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跟踪制度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和伊春市重要政府信息发布深入解读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跟踪制度》、《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和《伊春市重要政府信息发布深入解读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日博365娱乐城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伊春市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跟踪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跟踪工作,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舆情态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要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与宏观经济或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跟踪和应对工作。
三、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之前,应制定深入解读工作预案。解读预案应明确职责,对信息解读的起草、审核、发布等提出具体要求,做到信息解读及时、管用,受众能够理解和接受。
四、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建立健全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机制,指定一至两名网络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为舆情信息员,主要负责对本单位重要政府信息发布所引发舆情的收集和跟踪工作。
五、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后,发布机关或组织的舆情信息员应每天定时对有关政府网站、商业网站、贴吧、微博、微信等进行浏览,密切注视和跟踪舆情,确保发生舆情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六、网络舆情监测机构和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应重点监测、注视和跟踪以下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后所引发的舆情:
(一)政策法规信息;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信息;
(三)政务活动信息;
(四)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信息;
(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报道、调查和处理结果信息。
七、坚持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舆情监测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应立即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报告;情形十分严重的,应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一)公众对某项重要政府信息发布感到不理解、有疑惑,对政府工作疑虑、误解;
(二)公众对某项重要政府信息发布提出严重质疑,对政府工作有怨言;
(三)公众因某项重要政府信息的发布,散布歪曲事实、损害政府形象的言论;
(四)个别人利用某项重要政府信息的发布,蛊惑人心,造谣惑众,制造社会混乱。
八、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发现因某项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而引发舆情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积极配合网络媒体,控制舆情进一步扩散,防止事态扩大,积极争取事件及时解决和平息。
九、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建立健全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研判和回应机制。出现重大舆情时,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应会同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召开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通报舆情态势,深入分析研判,制定回应方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十、舆情出现后,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十一、各地应强化政府网站互动功能,搭建征集群众意见建议平台,畅通舆情反映渠道。通过领导信箱、政务公开意见箱、网上调查等方式,主动接受公众对重要政府信息发布的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
十二、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建立政务微博,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重要决策方面的信息,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回应公众关切。
十三、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跟踪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发现舆情或发现舆情未及时报告,致使公众对政府工作不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监察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网络舆情监测机构和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等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合力做好重要政府信息发布舆情跟踪工作。对于因推诿扯皮不作为,舆情跟踪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准确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
二、组织实施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按时填报《 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附后),并按要求对本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出分析说明,附表后一并报送。
(二)分析说明需描述本季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对申请情况等有关指标作同比分析,对其中发生明显变化的指标进行具体分析。重点对公众关注点以及答复处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对其中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免于公开的案例进行举例说明,并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申诉案件作相应的跟踪记录,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三)按照《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附后)中各统计指标(指标解释附后)的报告期别,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2日之前报送上一季度的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四)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五)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一项依据。
四、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报表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三)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日博365娱乐城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可以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政府网站公开数”一条信息。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伊春市重要政府信息发布深入解读工作预案
为了切实做好重要政府信息深入解读工作,帮助公众解疑释惑,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所发布的重要政府信息的深入解读工作。
二、工作职责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信息解读工作的主体,负责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深入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新闻媒体负责为发布和深入解读政府信息提供传播平台。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深入解读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协商政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三、信息解读的起草
(一)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发布与宏观经济或民生关系密切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政府信息前,要充分做好对拟发布信息解读的准备工作。
(二)在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前,对公众可能提出质疑和不予理解的信息内容要有充分的估计,并有针对性地确定解读内容,起草信息解读稿件。
(三)信息解读稿件应由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的专家起草,信息解读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权威性。
(四)信息解读要突出通俗性,力求将专业性的语言以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做到通俗易懂。
(五)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要在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对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解读;急需解读的重要政府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
四、信息解读的审核
(一)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信息解读,涉及法律法规的,需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二)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信息解读,涉及大政方针和社会敏感问题的,需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新闻宣传部门审核。
(三)信息解读发布前,需经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的主要领导审核;特别重要的信息解读,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五、信息解读的发布
(一)政策、法规、报告、新闻等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后,发布机关或组织要首先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政务微博发布深入解读信息。
(二)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要力求通过受众面较大的市政府网站、伊春电视台、伊春日报、伊春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深入解读所发布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解读机关或组织,要积极借助并主动参与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伊春电视台“解读与访谈”、伊春广播电台“行风热线”、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等栏目和平台进行信息解读。
(四)通过现场或音像录制发布信息解读的机关或组织,要明确精通业务、政策水平高、表达能力强的负责同志予以解读,确保解读质量和效果。
(五)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后,社会出现重要舆情时,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迅速进行信息深入解读,发布权威信息,对社会出现的疑惑、谣言及时予以回应,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六)新闻媒体对政府信息解读方面的报道,应本着公正、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与新闻宣传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六、责任追究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后,未对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解读,致使公众提出严重质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信息发布机关或组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信息发布机关、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合力做好重要政府信息深入解读工作。对于因行动迟缓、工作被动、不予配合,影响政府信息深入解读,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机构代码:□□□□□□□□□□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
传 真: 电子信箱: | ||||||||
指 标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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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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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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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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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接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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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接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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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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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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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当面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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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真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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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邮件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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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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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函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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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形式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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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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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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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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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否决公开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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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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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不存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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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本部门掌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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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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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于公开范围1”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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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于公开范围2”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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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免于公开范围3”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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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免于公开范围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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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免于公开范围5”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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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免于公开范围6”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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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免于公开范围7”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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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免于公开范围8”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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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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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予公开理由6”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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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予公开理由7”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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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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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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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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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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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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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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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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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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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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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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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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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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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接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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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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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接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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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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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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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当面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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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真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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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邮件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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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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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函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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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形式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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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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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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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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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否决公开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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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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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不存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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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本部门掌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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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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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于公开范围1”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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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于公开范围2”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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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免于公开范围3”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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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免于公开范围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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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免于公开范围5”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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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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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免于公开范围6”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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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免于公开范围7”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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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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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免于公开范围8”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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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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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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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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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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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不予公开理由1”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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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公开理由2”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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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公开理由3”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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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公开理由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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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予公开理由5”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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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予公开理由6”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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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予公开理由7”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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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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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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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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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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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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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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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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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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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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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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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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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0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中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03.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年度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年度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部门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05.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网上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06.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07.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08.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09.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规定,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0.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1.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2.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3.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其他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他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7.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否决公开答复数。
1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1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0.否决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免予公开”答复数。
2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不属本部门掌握信息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5.“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6.“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7.“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8.“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
29.“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0.“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1.“免予公开范围7”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2.“免予公开范围8”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3.其他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他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4.不予公开信息数:指根据《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
35.“不予公开理由1”数: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6.“不予公开理由2”数: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7.“不予公开理由3”数: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数。
38.“不予公开理由4”数: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数。
39.“不予公开理由5”数: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数。
40.“不予公开理由6”数: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数。
41.“不予公开理由7”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数。
4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并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43.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并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44.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45.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46.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47.全职人员: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48.兼职人员: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49.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指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0.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公开单位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制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磁盘等消耗品的费用。
51.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抄送:市委办,市委宣传部,市纪检委,市总工会。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日博365娱乐城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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