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的要求,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我省于2016年8月8日正式上线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实现了征管信息平台的统一,为涉税信息共享共用奠定了信息化基础。目前系统已能够实现纳税人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信息同步、消息提醒和任务协同办理等方式,只需纳税人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因此,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特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信息采集共用的含义。即: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二)明确了信息采集共用的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涉税申请、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六大类,并附列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三)明确了信息采集共用的责任。即:纳税人按照本公告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四)明确了信息采集的方式。以电子形式报送的涉税资料,由信息系统即时完成信息采集。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五)明确了纳税人报送的共享资料存档形式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
三、公告的法律依据
本公告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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