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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4 来源:市质监局

伊质联办发〔2018〕1号

 

关于征求伊春市政府

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指导意见》,促进我市质量工作提档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设立伊春市政府质量奖。为此,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了《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请各成员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反馈单》(纸质,要求必须有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反馈至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伊春市质量科技术监督局质量科,210房间),联系人:张文志 联系电话:3772027 手机:13845820115。

附件1: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单

 

 

                                                    伊春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8年1月4日

 

 

 

 

 

 

 

 

 

 

 

 

 

 

 

 

 

 

 

 

 

 

附件1

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伊春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示范带动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包含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提名奖不超过1个。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可按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审准则。评审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伊春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和制度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伊春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准则;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并从中遴选产生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

(四)向联席会议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五)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企业的政府质量奖的培育、组织、申报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其中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取得有关证照。近3年在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五)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和市场信誉,顾客满意度高,发展势头良好。

第十条  凡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职业病防护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国家和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率未达到100%,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退运。

(五)近3年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前,由联席会议向社会公布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准则、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经审核合格的材料,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后,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汇总后连同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将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向获得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向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金20万元。向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金10万元。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未达到评审规则要求的,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可减少或空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获得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各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意见建议反馈单

拟征求意见建议文件名称

伊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意见与建议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伊春市质量计量标准化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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